就业协议书

2020年11月24日   点击人次: 547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必要的环节。目前,我校使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天津市教委统一制作,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代理机构四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因为就业协议书是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并具有录用毕业生就业的自主权。一般来说,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单位都应具有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前,应先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2、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如果确有必要对协议书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减,涉及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尤其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的条款、内容。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果对超出协议范围以外的条款另有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拟定。如果报考了专升本或准备出国,毕业生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具体情况。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约定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这些内容。若事先没有书面协议,一旦双方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双方又不能就解除就业协议达成共识,毕业生提出不再去该单位就业,则毕业生就将承担违约责任。

4、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应事先约定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为专升本或准备出国等一些因素可能导致毕业时不一定去签约单位就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可约定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

5、按规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学校签字、盖章

 

* 就业协议书使用须知

(一)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每个人仅限一份,请持有协议书的同学慎重使用。

(二)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录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对于各类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此栏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具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管理机构)。

(三)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如造成违约,责任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协议。

(五)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毕业生本人不使用的,应退回学校就业主管部门。